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根据《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》
第十二条 除需要取得排污许可证的水和大气污染~设施外,其他环境保护设施的验收期限一般不超过3个月;需要对该类环境保护设施进行调试或者整改的,验收期限可以适当延期,但较长不超过12个月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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